重新申请**鉴定,你符合条件吗?
**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一)、原**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鉴定机构**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原委托的**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由其*原**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鉴定人进行。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鉴定主管部门或者**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鉴定实践看,由于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申请时,已经对鉴定事项进行了审查,很少出现由于案件复杂、疑难而组织多个机构鉴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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